第一條 為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依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商務部等七部門令《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19)(以下簡稱《技術規範》)、《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2007),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蘇省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向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係,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省級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實施江蘇省境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設區市、縣(市、區)級(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部門依據職責配合同級商務等部門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向再製造環節交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等主要零部件回收利用行為規範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汙染,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同級商務部門通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注冊登記的最新情況,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非法回收及違規經營等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製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谘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六條 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七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其中,企業經營麵積應滿足以下要求:
地區年機動車保有量200萬輛及以上為20000m2 ,地區年機動車保有量50萬輛(含)-200萬輛為15000m2 ,地區年機動車保有量50萬輛以下為10000m2 ,且作業場地麵積不低於經營麵積的60%;
(四)符合環境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的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具備相當的汙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書麵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行《技術規範》情況等內容);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縣級以上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的意見;
(六)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明材料;租用經營場地的,需提交出租方的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
(七)購置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汙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八)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複文件;
(九)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十)企業拆解操作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十一)經營場地電子監控係統建設方案和驗收報告。
企業應當如實提交材料,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資質認定申報流程。
(一)企業提交申報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可以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書麵提交申請,或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係統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二)設區市初審。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企業提交材料後,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材料進行聯合會審,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材料;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麵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受理材料後,向企業出具受理決定書,同時告知企業該行政審批事項需進行專家現場驗收評審。
從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設區市商務局作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設區市商務主管等部門初審意見表》(附表一)和全部申請材料一並報省商務廳。
(三)省級複審。省商務廳收到設區市商務局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後,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對材料進行複審,並在設區市商務局報送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企業申報材料是否通過複審決定。
省級複審通過的,省商務廳組織專家現場評審,並書麵告知企業所需時間;複審材料不通過的,省商務廳不予資質認定,並向企業作出書麵說明。
(四)專家評審。省商務廳對省級複審通過的企業,在當季內組織專家現場驗收評審。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業範圍包括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領域。評審專家從省級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同時確定專家組組長和具體現場評審時間。
專家組根據資質認定條件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須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附表二),並對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現場評審的專家評審費及差旅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省級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專家庫的相關規定由省商務廳另行製定。
(五)公示。省商務廳經審查申請材料、專家組意見等,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商務廳網站及“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係統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企業申請有異議的,省商務廳適時組織聽證或專家複評複審核實異議,異議成立的,不予資質認定,並向企業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書麵說明。
省商務廳經審查申請材料、專家組意見等,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並向企業作出書麵說明。
(六)核發《資質認定書》。對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公示期間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省商務廳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係統對企業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
第十條 省商務廳應當自設區市商務局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商務廳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現場評審、聽證或專家複審複評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
第十一條 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係統”上傳變更說明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經省商務廳核準後換發《資質認定書》。
第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後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係統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第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本實施辦法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商務廳予以換發《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省商務廳依法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五條 省商務廳每季度在門戶網站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分支機構,並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回收拆解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嚴格遵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動力蓄電池編碼等信息,並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牌號。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麵情況說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托書;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後,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係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報廢機動車拆解後,上傳拆解後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後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對按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報廢機動車拆解後,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對《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實現聯網核查的,可不再收存相應的紙質憑證,在機動車檔案資料目錄中備注。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拆解後7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注銷登記,並將注銷證明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第十九條 “五大總成”和尾氣後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麵說明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車架(或車身)或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條 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已經打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當予以作廢。
第二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重新開具或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收回已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向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請。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係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改,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因遺失或毀損而無法收回的,回收企業應當提供原車主本人出具的書麵說明及其說明內容真實性的承諾。
第二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拚裝車。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下解體。回收拆解企業應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相關要求,並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係統,電子監控錄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並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係統”進行填報;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運輸、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回收利用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零部件銷售台賬,如實記錄“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係統。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於再製造的“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製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第二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係統。
第二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兩客一危”及事故全損理賠車輛等的“五大總成”,不得進入再製造環節,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破碎企業。
第二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製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後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並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
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拚裝機動車。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麵: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規範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五)“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係統及複製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商務廳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12個月及以上的,或者注銷營業執照的,由省商務廳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省商務廳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被撤銷《資質認定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回收拆解企業因違反本辦法受到被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禁止該企業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及時分享資質認定、變更、撤銷、回收拆解企業行政處罰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回收拆解企業信用檔案,將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及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資質認定書》《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樣式由商務部規定,省商務廳負責印製發放《資質認定書》《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
《設區市商務主管等部門初審意見表》《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樣式由省商務廳規定,各地依照樣式打印使用。
第三十七條 省商務廳應當加強對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的管理,實施動態調整機製。專家在驗收評審過程中出現違反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原則問題的,省商務廳應當及時將有關專家調整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且不得再次選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係方式,以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要求備案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省商務廳吊銷回收拆解企業的《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回收拆解企業違規開具或發放《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對已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回收拆解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拚裝、倒賣該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反前款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兩年內被治安管理處罰兩次以上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並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省商務廳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係統,或者錄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汙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商務廳吊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認定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商務廳撤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要求建立零部件銷售台賬並如實記錄“五大總成”信息並上傳信息係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他類型儲能設施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有關平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出售的“五大總成”及其它零部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省商務廳吊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將“五大總成”及其它零部件出售給或交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外企業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資質認定書》《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 發現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回收拆解企業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追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兩年內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向省商務廳申請重新進行資質認定。通過資質認定的,換發《資質認定書》;超過兩年未通過資質認定的,原《資質認定書》予以注銷。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商務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采 購 業 務:張經理 13569955539
羅經理 13303990788
銷 售 業 務:牛經理 13782228169
聯 係 地 址:河南省長葛市大周產業聚集區金陽路西段
91视频下载污采購客服 91视频下载污銷售客服 91视频下载污綜合辦客服